许可协议 | General Agreement

转载使用许可协议

本协议是授权方许可获授权方使用作品的许可协议。本协议适用于通过版权印平台获取授权的所有作品授权方和获授权方的授权使用行为。

第一条 定义

1、授权作品:指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数字形式表达之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

2、原作者:就文学或艺术作品而言,指创作授权作品的自然人或依法视为授权作品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授权方:指根据本协议提供授权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获授权方:指依据本协议享有使用授权作品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人身权:指相关法律赋予作者对本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条 合理使用

本协议无意削减、限制或约束获授权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有关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或例外的规定对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条 授权

1、根据本许可的条款和条件,授权方许可获授权方全球性、非独家、不可转授、不可转让的并且在本作品的著作权存续期间内均有效的许可,就本作品行使以下权利:

1)转载使用,将通过版权印获得转载使用授权的作品,复制后,通过网络环境进行公开传播。

2)编辑使用,将通过版权印获得转载使用授权的作品,允许在不破坏作品完整性的前提下,对作品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的修改和删节,但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3)禁止演绎,不得对授权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

以上权利仅可在互联网环境中使用。任何通过上述权利行使而获得的作品,只能通过互联网进行发表和传播。授权方在此保留所有未明示授予的权利。

2、如授权方非免费授权使用作品时,获授权方应向授权方就授权作品的使用支付相应的对价。

第四条 限制

获授权方依据本许可协议第三条行使权利时,受到以下限制:
1、获授权方在使用授权作品时,应当遵守本协议及版权印平台的相关规定及交易规则。

2、获授权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使用授权作品时,必须以明显方式标注授权作品的来源信息,包括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获授权方使用授权作品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附上作品授权链接及版权印标识。

3、获授权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使用授权作品时,建议添加授权作品的原文链接。

4、上述第四条第2款对标注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之规定,仅适用于署名的用途。除非获授权方另行获得原作者、许可人或署名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获授权方不得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主张或暗示,获授权方与原作者、许可人或署名人有关联或者已获得上述人士的赞助或支持。

5、获授权方不得对授权作品进行再许可,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本协议第三条的权利去谋取或获得商业利益或金钱报酬。

6、除非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获授权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使用授权作品,不得歪曲、损害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本作品,导致原始作者的名誉或者荣誉受损,亦不得损害原作者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享有的著作权人身权利及其他人身权利。

7、获授权方必须在授权期限内使用作品,授权期限届满后获授权方不得再编辑使用作品,已经发布的作品允许继续保留在原发布平台。

第五条 声明、保证和免责

1、本协议授权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版权印平台交易规则的规定,其为本协议授权作品的著作权人或经合法授权而有权进行版权印平台版权快速授权的合法权利人。一切因其不具有本次交易授权作品著作权或未经合法授权等著作权瑕疵导致的无权处分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责任,由授权方自行承担,与版银及版权印平台无涉。

2、本协议获授权方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版权印平台交易规则的规定,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使用授权作品,任何因获授权使用作品而造成的损失或者责任,由获授权方自行承担,与版银及版权印平台无涉。

第六条 责任限制

1、除非属于相关法律所要求的范围,授权方不对获授权方因本协议授权或因使用本协议授权作品而产生的任何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或惩罚性赔偿责任负责。

2、版权印平台不对授权方、获授权方就参与版权印平台著作权快速授权交易而遭受的任何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或惩罚性赔偿责任负责。

第七条 许可终止

1、在获授权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时,本协议及其所授予的权利将自动终止。即使本协议被终止,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第八条仍然有效。

2、在上述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此处授予的许可在法定著作权保护期限内有效。此外,如无特殊理由,授权方不得无故单方终止本协议授权。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因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裁决确定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其他方追究其过错而支出的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2、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均按本合同文首处的联系方式进行,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的,在向正确电子邮件地址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如各方的联系方式变更致使无法送达,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